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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鄧析

                鄧析(春秋末期思想家)

                鄧析于前545逝世,前501出生,是河南新鄭人,鄭國大夫,春秋末期思想家,“名辨之學”倡始人。鄧析的法律思想主要有:①反對“刑書”,私造“ 竹刑”。他不但反對舊的奴隸主貴族,也反對以子產為代表的繼承周禮的新貴族。傳說,他聚眾講學,招收門徒,傳授法律知識與訴訟方法,還以類似 訟師身份幫助民眾打官司(被戲稱為春秋末期的律師)。

                個人資料

                • 姓名鄧析
                • 所處時代春秋時代
                • 民族族群華夏族
                • 出生地鄭國(今河南新鄭)

                鄧析相關資訊

                鄧析詳細介紹

                  鄧析簡介

                  鄧析的法律思想主要有:①反對“刑書”,私造“ 竹刑”。他不但反對舊的奴隸主貴族,也反對以子產為代表的繼承周禮的新貴族。他不滿子產所鑄刑書,私自編了一部適應新興地主階級要求的成文法,把它寫在竹簡上,叫做“竹刑”。②私家傳授法律。傳說,他聚眾講學,招收門徒,傳授法律知識與訴訟方法,還以類似 訟師身份幫助民眾打官司(被戲稱為春秋末期的律師)。

                  生平 子產執政時曾任鄭國大夫,是一位具有法家思想萌芽的政治家與思想家?!盾髯?middot;非 十二子》談到:鄧析“不法先王,不是禮義。”他反對將先王作為自己效法的榜樣,是我國歷史上最早反對禮治的思想家。

                  他比子產還要激進,對子產所推行的一些政策不滿,曾經“數難子產之政”。甚至對于子產的鑄刑書他也多有批評,于是自編了一套更能適應社會變革要求的成文法,將其刻在竹簡上,人稱“竹刑”。晉人 杜預說:鄧析“欲改鄭所鑄舊制,不受君命,而私造刑法,書之于竹簡,故言‘竹刑’。”對于竹刑的具體內容,我們雖然不得而知,但從古人的評價即可看出,它是要改變鄭國的舊制,既不效法先王,不肯定禮義,也不接受當時國君的命令,只能是體現新興的統治階級意志的東西。傳授法律知識,承攬訴訟。

                  鄧析還聚眾講學,向人們傳授法律知識和訴訟方法,并幫助別人訴訟?!?呂氏春秋》說:鄧析“與民之有訟者約,大獄一衣,小獄襦褲。民之獻衣而學訟者不可勝數。”相當于收取律師訴訟費,大家發現干這項工作收益不錯,于是又紛紛參加他的法律培訓班。他擅長辯論,有人稱他“操兩可之說,設無窮之詞”,但廣大民眾對于他的成功卻十分敬佩。

                  在訴訟的過程中,他敢于提出自己的獨到見解,“以非為是,以是為非。”在他的倡導下,鄭國出現了一股新的思潮,“鄭國大亂, 民口歡嘩。”對當時的統治者造成嚴重威脅。繼子產、子大叔而任鄭國執政的 姬駟歂對付不了這種局面,于是“殺鄧析,而用其竹刑。”他們殺其人而用其法,可見其竹刑的合理性。

                  另外,晉國的 趙盾、 趙鞅父子, 叔向、 士會等,也具有法家思想的萌芽。趙鞅曾在晉國鑄了鐵鼎,即將趙盾所作的法典鑄在鐵鼎上。它與子產鑄刑鼎、鄧析作竹刑一樣,都是法家先驅者制定法律和將法令條文公諸于世的一種重大舉措,這是對“禮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”的奴隸制的禮治的否定。與此同時他們還提出過“治國制刑,不隱于親”,“同罪異罰,非刑也”等主張法律平等、公正的執法原則。所有這些都成為后世法家思想的重要來源。

                  鄧析兩可說

                  鄧析的一個重要思想,就是“兩可說”。在正統觀點看來,這是一種“以非為是,以是為非。是非無度”的詭辯論,簡單地說,就是模棱兩可、混淆是非的理論?!秴问洗呵?middot;離謂》中記載了這樣一個故事:洧河發大水,鄭國有一個富人被大水沖走淹死了。有人打撈起富人的尸體,富人的家人得知后,就去贖買尸體,但得到尸體的要價很高。于是,富人家屬就來找鄧析,請他出主意。鄧析對富人家屬說:“你安心回家去吧,那些人只能將尸體賣你的,別人是不會買的。”于是富人家屬就不再去找得尸者買尸體了。得尸體的人著急了,也來請鄧析出主意。

                  鄧析又對他們說:“你放心,富人家屬除了向你買,再無別處可以買回尸體了。”從這個故事來看,鄧析對買賣尸體雙方所說的話,確實有一點詭辯的嫌疑,但是,鄧析在這件事情中只是一個中立者,所以他沒有義務和責任一定要站在某一方的立場上說話。而且,得尸者和贖尸者各有正當的理由,鄧析也沒有理由偏袒任何一方。因此,雙方在向鄧析咨詢的時候,他就只能為對方出有利于其權益的主意。鄧析的回答都是正確的,而且反映出他已經具有了相當完整的樸素辨證觀念。

                  在鄧析看來,辯論必須根據實際情況,不能任意胡說,否則就會帶來禍患,特別是辯論必須要遵循一定的標準,所以“兩可”雖然不失為一種辯說方法,但不可濫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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